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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伦姜与叶妙金、林裔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姜,叶妙金,林裔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民初474号原告:周伦姜,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芳,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妙金,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林裔镇,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周伦姜与被告叶妙金、林裔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伦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芳、被告叶妙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裔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伦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叶妙金、林裔镇共同偿还周伦姜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结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叶妙金、林裔镇承担。事实和理由:叶妙金、林裔镇与周伦姜为朋友关系,叶妙金、林裔镇为夫妻关系。2011年叶妙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伦姜借款,周伦姜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叶妙金提供两笔现金借款共计12万元(分别为2011年4万元、2012年8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结算利息。后因叶妙金、林裔镇无法按时还款付息,在周伦姜的催讨之下2014年3月18日由叶妙金、林裔镇向周伦姜出具一份借条,未再约定利息。此后经周伦姜多次催讨,叶妙金、林裔镇至今未还款。叶妙金辩称,对周伦姜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但认为2014年3月18日借条其出具给周伦姜,林裔镇未在该借条上签字。林裔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妙金与林裔镇于1992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资金周转需要,叶妙金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周伦姜借款4万元、8万元,合计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借条为据。因未按时还款付息,经周伦姜要求,叶妙金于2014年3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周伦姜借款12万元。此后经周伦姜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周伦姜、叶妙金身份证、借条、林裔镇、叶妙金的户籍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且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林裔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周伦姜与叶妙金之间订立的借款凭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叶妙金未返还借款系属违约,应负清偿借款的义务。周伦姜要求叶妙金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产生于林裔镇、叶妙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裔镇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林裔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妙金、林裔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周伦姜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叶妙金、林裔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州洋附注一: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注二: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