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树深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树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715号罪犯黄树深,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树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4年8月6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书认定,罪犯黄树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8.52分,报请对罪犯黄树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黄树深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树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树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