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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8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胡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某1,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某2,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某3,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