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7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仲亮与姚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亮,姚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7478号原告:杨仲亮,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鼎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诚,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杨仲亮与被告姚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仲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鼎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仲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经营利润人民币865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按照四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清利消;3、被告支付合同协议违约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签署《房产合作协议经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合作经营上海驰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驰炎事务所”),所得利润按照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原告切实履行了该份协议,项目所得收入全部进入案外人驰炎事务所帐户,由于被告是案外人驰炎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凭证均由被告保存。被告在取得经营收入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润向原告进行分配,也拒绝向原告公开账目。原告所应得利润,均被被告代为领取。被告后于2017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润86500元整,该款被告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44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前归还42500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放弃诉请第3项,并变更诉请为:1、被告支付利润865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姚诚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工作相识。2015年8月20日,案外人驰炎事务所(甲方)、原告(乙方)、被告(丙方)签订《房产合作协议经营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有“……乙方与甲方法定代表人姚诚拟合作设立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事务的合作企业,目前该企业已由姚诚独资设立,现就甲乙双方先期合作以及乙方加入甲方共同经营事宜约定如下:……二、佣金分配甲乙双方佣金及利润分配比例:甲方所接项目,去掉成本(业务佣金、员工工资、税费、办公成本)后,甲方取得60%,乙方取得40%。乙方所接项目,去掉成本(业务佣金、员工工资、税费、办公成本)后,甲方取得40%,乙方取得60%。甲乙双方所接项目必须彼此公开透明,不得隐瞒,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加入甲方成为股东后,乙方与也按照上述比例同姚诚分配佣金及利润。三、业务管理……4、收取佣金等营业收入后,扣除成本,应当及时分配,超过三月不分配的,视为违约,继续履行分配义务后承担违约责任……四、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贰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落款处,由案外人驰炎事务所在甲方一栏加盖公章、原告在乙方一栏签名、被告在丙方一栏签名确认。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姚诚与杨仲亮于2015年8月20日签署了房产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上海驰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双方利润分配比例。该经纪事务所的运营及业务资料均由本人姚诚负责管理,杨仲亮的利润也由本人姚诚代为领取。依据公司经营情况,经本人核算,截止至2016年2月份,本人应支付杨仲亮利润人民币捌万陆仟伍佰元整。本人承诺。若逾期支付,本人愿每日按照总欠款的千分之五的利率承担违约金。”在下方,有手写添加“本人于2017年2月20日还清44000元(人民币),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还清42500元(人民币)”。在落款处,由被告在“承诺人”一栏签名确认。审理中,原告确认如下事实:1、双方合作期间,公司账务账册、公章、证照等均在被告处,被告从未给予原告利益分成,原告也未成为案外人驰炎事务所的股东。2、《还款承诺书》上打印字迹为原告制作,但删除及手写字迹均为被告书写,落款处被告签名和日期亦由被告书写。虽然落款处载明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但被告实际签署该承诺书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3、在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所接多个项目,目前提交的证据为4个由原告介绍居间的客户:客户夏凤英,签约日2016年2月26日,收取佣金96076元;客户鞠家庆,签约日2016年2月29日,收取佣金137900元;客户叶显好,签约日2016年3月3日,收取佣金98181元;客户周丽琴,签约日2016年3月3日,收取佣金65913元。4、若按照原告介绍客户佣金计算,原告应得利润分成为20余万元,但《还款承诺书》中载明的原告利润分成86500元是被告认可的金额,具体计算方式原告不清楚。5、在《还款承诺书》形成后,双方未再合作,也没有后续结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合作协议经营协议书》、《还款承诺书》,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房产合作协议经营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因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润分成86500元,后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润分成和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现自愿下调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仲亮利润分成人民币86500元;二、被告姚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仲亮违约金(以人民币4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9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婕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