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与马招军、周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马招军,周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民初15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永建。委托代理人:余治军,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员工。被告:马招军,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周爱,女,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晓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与被告马招军、周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招军、周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负担。审判员东日娜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魏瑞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