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李某1,张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母),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吕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1、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某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185条之规定,张某、李某1之间无合约关系,《声明书》和《赠与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文书。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张某必须要向法庭陈述公证书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恶意隐瞒事实之说,故涉案调解书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要撤销的情形。即便李某1权益受到侵害,李某1应该以其父张某为诉讼主体继续维权,通过撤销吕某的调解书侵犯吕某本人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李某1权益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贵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张某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因涉案房产涉及借款、遗嘱、公证的声明书、公证书的办理程序有违法可能、个人隐私等等未尽事宜,我也只能依法律规定和法律流程向法院陈述事实,不存在恶意隐瞒情形。我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没有参与庭审,故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贵院支持我的申诉请求。李某1提交意见称,2014年5月,我起诉张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后法院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吕某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全过程,但张某上诉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正在诉讼的事实,先后多次以协议、另案诉讼的形式处理涉案房屋的归属,属于恶意诉讼。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吕某起诉张某的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由于张某未向法院告知其与李某1就803号房屋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且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事实,未向法院告知方圆公证处曾出具(2004)京证内字第08668号《公证书》的事实,致使法院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所出具调解书内容错误,侵犯了李某1的合法权益。现李某1要求撤销(2015)丰民初字第15087号民事调解书,于法有据。关于吕某主张(2004)京证内字第08668号《公证书》并非公证赠与,但此主张并不能否定张某存在向法院恶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不能否定李某1相关权益因(2015)丰民初字第15087号民事调解书受到侵害的事实。基于上述查明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