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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大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181号起诉人王大钊,男,1937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干(王大钊之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2017年8月21日,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起诉人诉称,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6]485号批复行政行为违法错误,理由如下: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土地性质认定错误;二、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起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剥夺了全部大塘组集体经济组织几百名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土地承包权;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先征后批、少批多征、违法征地。2016年12月16日,起诉人向国土部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查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河南省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864公顷土地的单个建设项目拆分若干批次多年多次进行报批等违法行为。国土部未答复。起诉人又向国土部邮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国土部告知依《信访条例》的规定推给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起诉人认为,国土部具有如下法定职责:负责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重大违法案件;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等,但国土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生存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国土部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河南省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860公顷土地的单个建设项目拆分若干批次多年多次进行报批等违法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国土部举报,要求国土部查处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国土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大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