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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字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玲玲诉被告王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玲,王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字5536号原告刘玲玲,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后宝,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玲诉被告王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玲玲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