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丽君、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孙新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奥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丽君,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孙新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奥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政,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奥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庞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丽君、张掖市华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孙新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奥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掖市嘉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