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688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于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