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仕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167号申请人:王仕清,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21-22层。法定代表人:周元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仕清因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合财保武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联合财保武汉支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80000元。申请人王仕清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仕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申请人王仕清医疗费80000元。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王仕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健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