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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义祥与杨实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祥,杨实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990号原告:张义祥,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杨实全,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义祥与被告杨实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实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3年1月30日向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借款200000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在2016年10月21日与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达成协议,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借款25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被告杨实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30日,被告杨实全向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原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都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并由原告张义祥及案外人李发兰、张义满、任成义、张亮、张义民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未能偿清,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诉至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蒙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实全偿还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都支行借款本金199978元及利息,李发兰、张义祥、张义满、任成义、张亮、张义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张义祥作为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16年10月21日替被告杨实全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张义祥作为被告杨实全的债务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追偿,故对原告张义祥要求被告杨实全偿还垫付的银行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实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义祥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杨实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