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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晓龙与刘同庆、李文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龙,刘同庆,李文来,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叶晓龙,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同庆,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李文来,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同庆,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叶晓龙与刘同庆、李文来、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晓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晓龙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702执1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