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波与谢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谢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84号原告刘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谢二明,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波与被告谢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