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的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大安市港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港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的320号原告:大安市港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武,职务:经理被告: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地址:大安市江城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林,该单位职工。原告大安市港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物业公司)诉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港城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武,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港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大安港务局两栋楼、水产一栋楼、长白商场一栋楼、白鹅公司两栋楼、食品综合厂两栋楼及部分公用房,所有供热管网扩建的投资人为原告。二、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大安港务局两栋楼、水产一栋楼、长白商场一栋楼、白鹅公司两栋楼、食品综合厂两栋楼,及部分公用房进行分户改造建设投资款4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于2007年,当时供暖为三栋楼,包括港务局两栋楼、水产一栋楼。2008年原告又投资扩建管网,建设两个转换站、主干线、支干线,2008年冬季为长白商场一栋楼、白鹅公司两栋楼、食品综合厂两栋楼、部分公用房总计:512户41000㎡,实施了集中供热。2009年原告按照吉政发【2000】6号文件和大安市建设局2009年7月1日文件通知,原告又进行投资分户改造工程,经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验收面积为:39488.38㎡,整体供热网络价值160多万元,仅分户改造这一项原告净投资68万元。原告公司总体资产投资价值160多万还依然存在。故2014年经市领导协调由被告用原告供热管网设施代供热一冬,取暖费由被告收取。因上述所有供热的管网建设投资人为原告,故2014年秋至2015年,原告向被告讨还建设分户改造投资款,双方商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给被告送达通知,要求被告停止在原告公司内的一切经营业务和行为,被告公司接到通知后(当时通知送达到吕总手中),未对此事进行任何回应,并私自于2015年秋季将原告公司的供热管线网接入被告公司的供热管网中。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将原告所有供热管网,接到被告管网进行使用,己构成不当得利。因原告使用5年上述管网,故起诉至贵院,扣除耗损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分户改造建设投资款48万元。宏达公司辩称,一、宏达公司不具备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港城物业公司诉称投资扩建楼房供热管线的时间是在2008年,港城物业公司进行分户改造的时间是在2009年,当时,宏达公司并没有为这些楼房供热,与它们没有任何供热关系;其次,2015年5月,大安市锦华街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宏达公司签订《供热入网协议》时,没有提起分户改造一事,也没有对供热改造费用作出任何约定,港城物业公司诉请的事项都是发生在宏达公司为港城物业小区楼房供热之前,与宏达公司无关,宏达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二、港城小区扩建的供热管网所有权不应属于港城物业公司。港城物业公司当年扩建供热管网,是为了给新接入的楼房供热,扩建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用实际上就是供热入网费,应当由该楼房的原供热入网费的问题。而这些扩建后的供热管网所有权,在小区范围内的部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外的部分则属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质,不应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三,宏达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1、由于港城物业公司供热服务质量低,导致业主联名上书,强烈要求加入宏达公司的供热管网,经市政府协调,宏达公司在为港城小区代管供热一年后,于2015年5月18日和大安市锦华街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了《供热入网协议》,约定:原有港城小区院内仓房供热锅炉房及附属设施、白鹅住宅院内锅炉房抵顶供热入网费归宏达公司所有,由宏达公司为港城小区供热。也就是说,宏达公司是依据双方的协议,接到港城小区的供热管网,为港城小区供热的,并不是私自接到该供热管网的,港城物业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2、供热分户改造是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为了改善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效果,依据的是《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文件规定,改造资金由热用户承担每平方米3元、财政承担每平方米6元、供热单位承担每平方米17元,供热单位通过分户改造,可以改善供热效果,加强供热管理,更好的履行供热职责,港城物业公司进行分户改造所做的投资是在大安市政府的要求下进行的,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上的投资,是一种公益行为。综上所述,宏达公司依据《供热入网协议》为港城小区楼房供热,不存在私自接网的行为,港城物业公司向宏达公司索要分户改造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以维护宏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港城物业公司为锦华街港城小区(大安港务局两栋楼、水产一栋楼、长白商场一栋楼、白鹅公司两栋楼、食品综合厂两栋楼及部分公用房)供暖。2009年,港城物业公司根据吉政发【2000】6号文件和大安市建设局2009年7月1日文件通知的规定对供暖的楼房进行分户改造,改造资金由热用户承担每平方米3元、财政承担每平方米6元、供热单位承担每平方米17元,经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验收实际改造面积为:39488.38㎡,港城物业投入资金671302.46元。2013年白城市中级法院判决,港城物业公司将锅炉、锅炉房、堆煤场、门卫室及土地使用权返给锦华街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5月18日宏达公司和大安市锦华街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了《供热入网协议》,港城物业公司供热的楼房全部交由宏达公司提供供热。宏达公司供热使用的管网是港城物业公司进行改造过的供热管网。本院认为,宏达供热公司提出其主体资格不适格问题,因宏达供热公司为港城小区供热时全部继受了港城物业公司改建的小区供热管网,本案是因供热管网财产权发生纠纷,因此宏达供热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宏达供热公司为锦华街港城小区供暖,使用的供热管网是港城物业公司根据吉政发【2000】6号文件和大安市建设局2009年7月1日文件通知精神改造的,港城物业公司投资671302.46元,对供热管网拥有部分财产权。宏达供热公司和港城物业公司均为营利性企业,是为供热用户提供服务而受益。港城物业公司改造管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长期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受益,但由于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业主与港城物业公司解除供热合同,改由宏达供热公司供热。宏达供热公司给港城小区供热同时对其供热管网全部继受,供热管网港城物业公司拥有部分财产权,宏达供热公司无偿占有使用供热管网并受益,构成不当得利,造成港城物业公司财产损失。港城物业公司改造后供热管网仅使用五年,供热管网财产价值仍然存在,其向宏达供热公司主张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即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大安市港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港城小区供热管网投资款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0元,由大安市宏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朱云升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