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韩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韩于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65号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盈科律师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灵。委托代理人:陈诺。被告:韩于冰,男,1976年2月18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于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紫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