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邵阳市北塔区皇家壹号KTV信广良著作权权属侵权的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邵阳市北塔区皇家壹号KTV,信广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胡跃武,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皇家壹号KTV,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信广粮,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皇家壹号KTV、信广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邵阳市北塔区皇家壹号KTV于2016年8月8日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