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振昌与于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昌,于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867号原告:许振昌,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先凤,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玮,38岁,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许振昌诉被告于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振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振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昌撤回对于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许振昌负担。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