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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振昌与于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昌,于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867号原告:许振昌,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先凤,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玮,38岁,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许振昌诉被告于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振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振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昌撤回对于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许振昌负担。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