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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35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程某,男,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