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35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程某,男,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