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廖荣春与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荣春,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廖荣春,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大安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86712701。法定代表人:刘全素,经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廖荣春货款253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但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廖荣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地块一处因有抵押、他案查封而不便处置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253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廖荣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266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