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红申请执行被���行人李杰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红,李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红,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峁湾建材市场。被执行人李杰文(又名李大刚),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寨子沟村。孙德红申请执行李杰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杰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杰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德红357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5元、执行费436元。现被执行人李杰文已将案件款35736元及案件受理费346.5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436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