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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建伟、肖艳等与毛谋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肖艳,毛谋水,付秀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883号原告:王建伟,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肖艳,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谋水,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通城县。被告:付秀花,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青,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伟、肖艳诉被告毛谋水、付秀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建伟、肖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肖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剑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