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裕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62号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金樽花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723875757。法定代表人:屠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裕珊,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