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昌华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华,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23号原告:彭昌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仁义,南京市合区天义烟酒商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昌华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彭昌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昌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义烟酒商行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昌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昌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