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朝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2210号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人民巷30号1栋2单元504室。法定代表人:胡修俊。被告:袁朝晖,男,汉族,成年,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龚嘉奎审判员 叶艳风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香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