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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康威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康威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718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谭锦波,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城2栋506、601、602、617、618室。被告:康威锦,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翁源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刘沪,男,该公司的经理。地址:湖南���永州市冷泉滩区育才路“印象.巴厘”小区B1栋201、203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康威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威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被告康威锦已偿还其代付的理赔款,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威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威锦的起诉��二、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康威锦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