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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蕾与赵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蕾,赵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864号原告:曹蕾,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四元,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曹蕾与被告赵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曹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由原告曹蕾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一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