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佟运春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5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运春,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唐山市路南区统计局局长,现住址唐山市。201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路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7年5月27日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5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增强。辩护人谢荷。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运春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冀02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运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佟运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的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上诉人量刑畸重,要求依法予以撤销原判,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佟运春犯受贿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继林审判员曹留柱审判员王振峰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马慧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