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831号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潆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胡邦洪。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喜车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