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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天生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王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翔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王天生。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2017年8月22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审查通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国土罚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秦州区玉泉镇左家场村的集体土地310平方米新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对王天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31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9300元,处罚决定当天送达王天生签收,其未起诉,仅缴纳了罚款。2017年8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催告,王天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即申请执行: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违法后果预先告知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草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处罚呈批表,拟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书及送达回执,缴纳罚款收据,周围群众对违法建筑的举报信和照片,信访转办函件,涉案事项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移送玉泉镇人民政府处理函、移送秦州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函、移送秦州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处理函,要求区农电局对违法施工工程停止供电函。被执行人王天生辩称:被执行人搭建的房屋用地原来是个陡坡,2008年因地震该地滑坡无法耕种,加之周围村民在该处倾倒垃圾污染空气,所以,被执行人清理了垃圾加固了护坡,在剩余的地方建设了三层房全家人居住,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处罚决定和催告通知都已收到,罚款被执行人已缴纳,房子要拆了家中八口人就无房可居,被执行人也没有收入靠两个儿子打工生活。请求国土局照顾不要拆除被执行人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已经送达并生效,该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的内容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辩解理由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