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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航、张兆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云航,张兆武,曾强,张兆刚,张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云航。被执行人张兆武。被执行人曾强。被执行人张兆刚。被执行人张连胜。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航、张兆武、曾强、张兆刚、张连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