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桂霞与中国农业银行涿州市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霞,中国农业银行涿州市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47号原告赵桂霞,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涿州市支行,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韩东,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霞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涿州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霞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霞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桂霞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