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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孟昆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孟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60号罪犯杨孟昆,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04)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孟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孟昆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以(2004)冀刑一终字第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07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9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3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孟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4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孟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孟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