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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760王家军与朱佃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军,朱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朱佃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王家军与朱佃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