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齐胜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胜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46号罪犯齐胜伟,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藁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了(2011)藁少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以(2011)石少刑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5年3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齐胜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胜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胜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