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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斌、冯荣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冯荣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013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该沙井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斌,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号村四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冯荣廷,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号村四,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冯荣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