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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西黑猫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黑猫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黑猫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历尧。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西黑猫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黑猫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2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秋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