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秀方与农达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方,农达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601号原告:陈秀方。被告:农达成。原告陈秀方与被告农达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秀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方主动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秀方负担。审判员 唐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锡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