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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启伟与许小飞、付绪才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启伟,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1307号原告:苏启伟,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飞,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付绪才,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许立新,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信德时代广场1#110铺、201铺、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CUG37。法定代表人:许小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启伟与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启伟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金石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成立金石牛公司从事餐饮经营。被告从事餐饮经营用房由原告负责装修,装修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80000元,2017年元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金石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共同出具经营被告金石牛公司。2016年3月,原、被告达成装修协议,由原告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2017年元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80000元工程款,由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四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而引起的欠款纠纷,故而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四被告尚欠原告苏启伟装修工程款180000元,有四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之不付,应承但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计算,即自本案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3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的诉请,因该费用未实际产生,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启伟支付所欠装修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启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许小飞、付绪才、许立新、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潘宗宝人民陪审员  朱业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狄 楠附相关法条: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