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治江、林宏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治江,林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冯治江,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宏飞,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冯治江与被执行人林宏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宏飞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70号,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经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本案确实已无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或其它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