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710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卫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卫杰,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71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潘卫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星,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村142号。法定代表人:宋德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卫杰与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几十元到三百余元不等,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作处理。另查:被执行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及证券等其他财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