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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O2民终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O2民终6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景山东园5号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邹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岭,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成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490元,减半收取17745元,由上诉人大连新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卢宏翔审判员吴义军审判员王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尚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