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婵娟与黄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婵娟,黄蓉,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95号原告:谢婵娟,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镜源,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蓉,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昂,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艺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雅,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婵娟与被告黄蓉、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谢婵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婵娟撤回对被告黄蓉、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谢婵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典闳审 判 员 高 芳人民陪审员 邓旭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