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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贾魁娟、赵英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魁娟,赵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贾魁娟,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英杰,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环与被执行人李贵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原告贾魁娟的婚前财产:四组合橱、沙发、电视柜各一套、被厨两个、菜厨、茶几、挂衣橱、梳妆台、席梦思床垫、落地扇各一个、防震床一张、大椅子两把、小椅子四把、棉被九床、艺达牌被子六床、毛毯两条、毛巾被一条、棉布被单十二条、洋布床单6条、鞋十七双归原告贾魁娟所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英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英杰履行(2016)鲁17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英杰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7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