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亚楠与张卉、刘阳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亚楠,刘阳,张卉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亚楠,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卉,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亚楠因与被上诉人刘阳、张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亚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亚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亚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马亚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