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与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167号原告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东安街12号世纪花园。负责人陈桂明,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董事长。被告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以其与桂林市规划局行政纠纷一案仍在二审当中,为了不给本案的审理造成影响,待相关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诉讼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世纪花园西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人民陪审员 左少新人民陪审员 钟兰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家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