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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云峰与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云峰,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许云峰,男,汉,1992年7月8日出生,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千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许云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达劳人仲调字(2017)第4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人民币6050元(含申请执行费,诉讼费)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审判员 郭子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