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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宏达粮油批发部与余荣亮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宏达粮油批发部,余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宏达粮油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经营者:潘庆宏,男,1962年8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周建琼,峨眉山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余荣亮,男,生于1975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宏达粮油批发部申请执行余荣亮、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247395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5006元。执行中,本院职权对被执行人余荣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荣亮所有的川L808**轿车一辆,对被执行人余荣亮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上段59号(原环城街59号)的门市租金收入限额扣留30万元,对被执行人余荣亮以简秀华名义出租给德立机电科技(王德林)的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广场东路32号的门市(面积约90平方米)中所包含的被执行人余荣亮所有的30号门市(面积约45.5平方米)的门市每年的租金4750元,限额扣留3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诉查封、扣留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