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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850号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观澜馆2层。法定代表人:许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冰,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文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