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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春建、蔡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春建,蔡炎辉,蔡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705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才,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蔡春建,男,1978年9月3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蔡炎辉,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蔡建军,男,1979年12月2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春建、蔡炎辉、蔡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蔡春建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搜索“”